<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组织机构 > 市政府工作部门 > 市交通运输局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best365体育邮箱地址_日博365.tv_谁知道365bet网址

        索引号: 113306000025772335/2023-2391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best365体育邮箱地址_日博365.tv_谁知道365bet网址

        发布机构: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公开日期: 2023-03-16
        主题分类: 公路 发文字号: 绍市交发〔2023〕20号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公交场站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28 10:56 浏览次数: 字体:[ ]
        分享:

        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市公交集团:

        现将修订后的《绍兴市区公交场站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3月16日    



        绍兴市区公交场站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交通场站(以下简称“公交场站”)及附属设施的管理,规范公交场站的日常运营秩序,提升公交场站的服务水平和整体面貌,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区公交政府购买服务和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绍政办函〔2023〕2号)和《绍兴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交场站包括:绍兴市区范围内保障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保养场、站务用房,公交换乘枢纽站、公交首末站、公交中途站(公交候车亭)及其所有标识和候乘设施,以及加油(气)站和电动公交车充电设施等相关设施。市区范围内公交场站的管理、使用、维护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属地建设、统筹使用”要求,公交场站由越城区、柯桥区和上虞区政府及市直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公交规划和实际需求,按照《市区公交场站建设规范》建设(含改建),建成后交由市公交集团统筹无偿使用(不含相关广告及公共设施资源),签订移交协议,由市公交集团统一管养。

        第四条  公交场站管理按照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市公交集团管理层评先评优等挂钩。

        第二章  管理主体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区公交场站管理重大事项的综合协调,对场站管理实行监督考核。属地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公交场站管理进行日常监督。市级和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参与市区公交场站管理的考核工作。市公交集团负责市区公交场站的使用、日常管理、保安保洁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六条  市区公交场站管理部分内容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实施的,市公交集团应通过公开招标形式确定专业单位。

        第三章  管理范围

        第七条  公交场站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以下部分:

        (一)场站营运服务,是指建立各种站务管理办法、站务管理制度,对场站营运秩序进行管理;

        (二)场站设施维护,是指对按标准配置的各类硬件设备、设施、管线等的使用及维护工作等;

        (三)保洁保安服务,是指市容环境保洁,维持场站正常秩序,做好停车场的日常管理服务,确保站内设施设备的完好;

        (四)安全生产工作,是指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各相关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协议,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等;

        (五)社会评价工作,是指服务质量投诉处理等,特别是12345市长热线、来信来访、数字化城市管理案件的接收、办理反馈等情况。

        第八条  市公交集团要加强对市区公交场站基础数据管理,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基础信息录入更新机制,确保维护及时、信息准确。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九条  市公交集团管理公交场站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擅自在场站营运场地内设置与营运管理无关的建(构)筑物;

        (二)不得擅自将公交场站及其附属物品转让、出租、抵押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承包给他人使用;

        (三)不得随意改变场站的使用性质和功能;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条  枢纽站、首末站管理

        (一)枢纽站、首末站应当配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或物业维修技术人员,配置必要的枢纽站、首末站设施和维修设备,保持枢纽站、首末站物业完好和设施运行正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枢纽站、首末站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保持枢纽站、首末站环境整洁,落实卫生保洁责任制:

        1.站房内外墙面、门窗清洁,无积灰;

        2.设立宣传栏,无残缺或失效标语、横幅,无乱张贴现象;

        3.站场内外物品摆放规范化,无乱堆乱放现象,环境整洁美观;

        4.地面垃圾及时清扫,车辆进站不将垃圾随意扫下车道,应倒入垃圾容器;

        5.及时清除地面油污,保持车道清洁。

        (三)对于设置电子显示屏的公交枢纽站、首末站、中途站,公交企业应及时发布发车信息。站点车辆停放统一有序,方便乘客有序候车。

        第十一条   公交站点设施

        公交站点候车亭设施的迁移、改造、拆除必须符合有关公交站点规划及临时调整计划,不得擅自迁移、改建或损毁。公交候车亭设施要保持外观整洁、大方,无牛皮癣及污渍,座椅完好。

        第十二条  公交站点站牌

        公交站牌字迹清晰、用字规范、安装牢固,牌杆端正无残缺破损,表面光滑。站牌保持清洁干净,及时清理非法小广告。相关服务信息有调整时,应及时更新,以方便乘客及时了解公交运营信息。

        第十三条  公交候车亭广告

        公交候车亭附属广告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经营管理,可发布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商业广告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内容文明健康、画面完好。重大活动期间,应按照上级相关部门要求做好公益广告宣传。

        第五章  管理经费

        第十四条  市区公交场站的管养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给予专项补助,按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年的标准安排。

        第六章  管理考核

        第十五条  场站管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总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以上为良好,70分(含)以上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合格以上按分值兑现,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管养经费拨付。具体考核指标每年年初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制定。

        第十六条  场站管理考核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实施,分为第三方测评和行业管理部门考核。第三方测评占总分值的60%,行业管理部门考核占总分值的40%。第三方测评由市交通运输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实地测评,第三方测评费用列入市交通运输局年度预算。市公交集团的行业管理部门考核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进行评定。市公交集团各分公司的行业管理部门考核由属地交通运输部门评定。

        第十七条  行业管理部门考核按季度开展,采取基础资料审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第四季度考核与年度考核合并开展。属地行业管理机构对辖区内的公交场站管理进行考核,评分记录中应写明加分、扣分的理由,于次季度首月月底前书面报送市交通运输局所属行业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场站管理中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发生因场站管理原因导致亡人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因场站管理原因导致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三)发生2次及以上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投诉、媒体曝光事件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与市区公交政府购买服务和财政补助政策的执行时间保持一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