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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330600002577217F/2023-23914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3-03-28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字号:

        《绍兴市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暂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3-28 14:46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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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染化、医药行业是绍兴市的重要产业,行业企业产生的工业废酸等危险废物由于年产生量多、管理难度大、处置成本高等问题,一直制约着我市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的提升,成为了企业管理的痛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堵点,政府监管的难点。如何扩宽工业废酸等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途径,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赢,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此,我局以全域“无废城市”建设为契机,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并调研上海市、江苏省等周边地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经验,率先全国探索开展特定类别危险废物定向“点对点”利用试点。2020年7月,出台《绍兴市特定类别危险废物定向“点对点”利用试点工作制度》,为试点开展定向“点对点”利用提供有力制度保障。自开试点开展以来至2022年年底,全市8家危废产生和利用单位已正式开展“点对点”利用,已累计有12.96万吨特定类别危险废物进行了资源化利用。

        2023年1月19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浙江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工作方案(暂行)》,为《绍兴市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暂行)》提供了理论遵循和政策保障。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工作方案(暂行)>的通知》(浙环发〔2023〕4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分4部分内容,第一部分适用范围,第二部分实施程序,第三部分监督管理要求和第四部分其他事项。其中: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明确本方案适用于“点对点”利用的产生单位和定向利用单位均位于绍兴市的情形。

        第二部分实施程序明确产生单位和定向利用单位首次申请、变更、延期、终止流程。

        第三部分监督管理要求从加强属地监管、严格督查考核、深化数字监管和强化社会监管四方面来落实方案有效实施。

        第四部分其他事项明确方案的施行有效期等其他事项。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方林苗 孔维泽

        联系方式:0575-89115753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