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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330600002577014T/2023-23727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机关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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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日期: 2023-01-30
        主题分类: 公路 发文字号: 绍政办发〔2023〕2号
        文件登记号: ZJDC01-2023-0003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快速路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30 11:21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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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区快速路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28日


        绍兴市区快速路管理办法



        为加强市区快速路管理,保障快速路设施完好、安全、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快速路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纳入一体化运营管理的快速路。

        本管理办法所称快速路,是指在城市内修建的,中央分隔,全部控制出入、控制出入口间距及形式,具有单向双车道或以上的多车道,并设有配套的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的城市道路。

        配套的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包括交通安全、通讯、监控、供电、防护构筑物、管理用房、排水、照明等设备、设施。

        (二)基本原则。快速路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三)部门职责。市区快速路网内所有快速路,由市级统一管理、统一指挥,各区分级负责。快速路主线道路(含高架、地面、隧道、匝道,下同)采取一体化管理,地面道路(不含主线地面道路,下同)按行政区划由属地负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快速路主线道路及市政附属设施(包括路灯、亮化、排水、声屏障、限高梁架、智慧市政设施等)、绿化、清扫保洁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快速路建设专项规划及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快速路交通安全附属设施(包括信号灯、信号控制系统、电子警察、高清卡口、视频车检器等交通管控相关设施)及智慧交通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所属治超非现场执法系统、交通量观测系统等相关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促进自动驾驶技术在道路交通运输中的发展应用。

        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大数据、水利、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快速路管理相关工作。

        (四)运营管理单位的确定与工作。运营管理单位是快速路管理与养护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负责快速路主线的市政、绿化、环卫等一体化管理与养护,受城市管理部门监督指导。

        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协助城市管理等部门做好快速路管理相关工作。

        运营管理单位可以接受项目公司在PPP项目合同有效期内的委托,对按PPP项目管理的快速路进行管理。

        (五)设置安全保护区。快速路主道、匝道,以及快速路桥梁下方垂直投影面和隧道结构上方,快速路地面道路外边缘两侧各30米,快速路桥梁垂直投影边线两侧120米及隧道结构边线两侧70米范围,为快速路安全保护区。

        安全保护区范围无法确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程确定。

        (六)保障运营经费。快速路运营经费包含管理费和养护费,运营经费保障采用“主辅分离”原则,快速路主线道路运营经费由市级财政统筹,地面辅路(不含主线地面道路)运营经费由属地政府保障。

        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快速路运营经费标准依据。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经费标准,将相关费用纳入年度预算,由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落实。

        (七)运用先进技术。鼓励和支持快速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快速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八)建立参与、投诉举报制度。快速路管理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有效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充分听取和尊重公众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快速路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快速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九)形成数字化协作机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建设、大数据等部门,应当与城市管理部门加强数字化协作,推进智慧快速路综合管理应用,实现市区快速路一个系统平台、一套标准系统,做到数据共享、整体智治。

        二、规划与建设

        (一)规划与建设要求。市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组织编制快速路建设专项规划。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参与该规划编制。

        快速路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其相协调,主要内容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专项规划。

        快速路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程,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与城市环境相协调。

        (二)配备配套设施与管理用房。快速路建设项目应当根据管理需要,配套建设应急救援、养护管理、交通安全服务等设施。

        建设单位在制定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同步考虑快速路管理服务配套用房。城市管理部门在参与方案审查时,应当对配套用房的布局、规模提出合理建议。相关建议纳入工程设计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报批、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已建成快速路需增配养护管理用房的,根据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原则统筹配备。

        (三)管理单位的提前介入。快速路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与施工阶段,应当充分听取城市管理部门意见,对影响日后养护、维修、管理的较大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参与快速路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论证并提出意见,参与快速路建设项目的验收检查。

        (四)竣工验收与备案。快速路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质量监督和档案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部门备案。

        (五)移交手续与移交后的责任。经竣工验收合格备案的快速路,建设单位向城市管理部门移交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相关技术材料、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备案材料、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依附快速路铺设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办理设施移交手续。

        绿化及附属设施在绿化质保期满复验合格后,方可由建设单位向城市管理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六)交通标志标线的验收与变更。快速路交付使用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做好交通标志标线符合性验收工作。快速路投入使用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结合路网和交通运行状况、驾驶人需求、交通事故和违章情况、环境条件等,组织落实优化交通标志标线。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改变原交通标志标线的,应当同时告知城市管理部门和运营管理单位。

        三、养护与维修

        (一)接管前后的养护管理责任。移交接管手续办理完毕前为快速路试运营期,由建设单位承担养护管理责任,相应的管理与养护费用列入建设成本;移交接管手续办理完毕后,由运营管理单位承担快速路养护管理责任。

        (二)质量保修期内的损坏处理。在质量保修期内,快速路的质量缺陷整改由建设单位组织落实。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快速路损坏的,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处理。在应急情况下,城市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建设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予以处理解决。

        建设单位无法及时处理的,可以委托运营管理单位代为解决,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建立巡查和检测评估制度。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养护与维修管理,建立快速路巡查和检测评估制度,确保快速路设施完好。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将巡查和检测的结果反馈城市管理部门。

        (四)桥梁的检测评估。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快速路桥梁的检测评估,定期采集和分析相关数据,建立健全“一桥一档”管理制度,并针对每座桥梁具体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检查方案、监控措施及养护方法。

        (五)常态化养护与维修。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快速路养护、维修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定期对快速路的排水、通风、照明、监控、报警、消防、救助等设施进行养护、维修,及时回应城市管理部门的监督要求与指导建议,保证养护、维修的质量和效率。

        (六)养护、维修等工程的施工要求。经批准进行快速路养护、维修及其他工程施工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施工人员穿着有安全标志的服装;设置施工警示、限速、导向标志;对设备、设施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夜间和雨雾天气作业,现场必须设置防雾灯或反光警示标志;施工使用的车辆、机械,应当开启黄色警示灯或者设置作业标志。

        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施工人员有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改正。

        涉及交通安全的养护、维修等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接受其监督。

        (七)特殊情况下的临时和局部措施。因快速路养护、维修、紧急抢修等作业需要或者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在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局部性封闭措施。

        (八)实施大中修工程。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快速路运行状况和设施技术水平下降等情况,及时提出快速路大中修中长期规划,报政府批准后,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当年的年度计划并落实相应经费。按PPP模式组织建设的项目,依据合同约定处理。

        针对大中修工程或结构加固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应当落实专项设计,按建设工程方式组织实施。

        四、运行管理

        (一)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区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办理涉及快速路地面占用、挖掘道路或者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等可能影响快速路安全的审批事项时,应当征求市城市管理部门意见。

        市、区两级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巡查机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在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在办理可能影响快速路安全的工程审批时,应当听取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协助做好快速路运行管理工作。

        (二)建立救援管理联动机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施救时,应当同运营管理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管理联动机制,确保快速路运行安全、畅通。

        运营管理单位发现交通事故、故障车辆等妨碍通行的情形,应当协助排除或者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处置,恢复交通。无法立即恢复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路况提示信息。

        (三)建立智慧化管理系统。城市管理部门、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快速路设施智慧化管理系统,定期采集和发布快速路运行管理相关的数据和信息,提高快速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服务效能。

        运营管理单位和相关个人应当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四)明确禁止通行行为。快速路主线高架道路和下穿隧道全天禁止行人、非机动车及纳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禁行管理的机动车通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及快速路道路养护作业车辆和人员,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五)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处理。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快速路上行驶的,须征得城市管理部门同意;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须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超重、超高、超长车辆运输单位,应当承担为安全通行所采取的技术保障措施和修复损坏部分所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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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安全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与规范作业。快速路主线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快速路主线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擅自在快速路高架桥梁范围内设置广告牌、悬挂物;在快速路高架桥梁上架设压力在每平方厘米4公斤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在快速路主线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有损快速路的各种作业;在快速路主线道路上试刹车;在快速路主线道路上打砸硬物,碾压、晾晒农作物和其他物品;在快速路主线道路上排放污、废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在快速路主线道路及其两侧挖掘取土;偷盗、收购、挪动、损毁管线、窨井盖等快速路附属设施;其他损害、侵占快速路主线道路的行为。

        快速路主线道路范围外的安全保护区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规范作业行为,保障快速路的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七)制定应急预案。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快速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人员、设备、物资、存储场所,定期组织演练,提升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应急救援顺利进行。

        (八)应对突发事件。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运营管理单位,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迅速处置。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配合应急预案的实施。

        因雨、雪、雾、路面结冰、道路施工作业、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实行交通管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

        (九)出现车辆造成污染时的处置措施。车辆在快速路主线内造成污染,责任人不能及时清除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或者专业机构,及时采取清理处置措施。产生处置费用的,由有关责任人承担。必要时,在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采取封闭快速路管理措施。

        (十)损害的处理与赔偿。因各种事故造成快速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城市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违反本管理办法对城市快速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修复、赔偿等责任。损害责任人不履行修复责任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先行组织修复,所需费用依法向损害责任人主张。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所造成快速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及时报告城市管理部门。

        五、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其他未纳入一体化运行管理的快速路可参照执行。《绍兴市区快速路一体化运营管理方案》(绍政办函〔2022〕7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机关事务局)